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
1.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雇主與應受照顧者必須要有血親關係,三等親之內皆可申請。
2.雇主若為外國人,則雇主與應被照顧者須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。
3.雇主與受照顧者無任何血親關係,而受照顧者在台無任何親屬,也未居住於安養機構或看護中心等。
4.雇主本人為受照顧者,在台無任何親屬,且未居住於安養機構與看護中心。若以本項資格申請者,則需事前委任代理人處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履行的義務,其往後將負責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。
5.申請外籍看護工將以一比一的比例來申請為上限。若受照顧者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,可增加招募或接續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,但雇主不得為同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