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護申請所需資料
1.申請表(正本一份,影本一份)。
2.申請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。
3.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(含附表,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);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。
4.求才證明書正本(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)。
5.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(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,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)。
6.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。
7.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保證金保證書正本。
8.受監護人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(依前項二、(三)或(四)申請者需檢附)。
9.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正本(依前項二、(三)資格申請者需檢附)。
10.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(依前項二、(四)資格申請者需檢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