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>看護相關>看護申請病歷標準
看護申請病歷標準

看護申請病歷標準

一、特種身心障礙項目: 1.平衡機能障礙。2.軀幹障礙。3.智能障礙。4.植物人。5.老人癡呆症。6.自閉症。7.染色體異常。8.先天代謝異常。9.其他先天缺陷。10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。11.精神病。
(需經鑑定為重級等級以上)

二、特殊項目:
1.神經性膀胱病。2.嚴重灼燙傷(30﹪以上)或電傷。3.關節病變導致寬、膝、肘、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性或收縮性縮(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)。4.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者。5.腦血管意外(腦中風)。6.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,如有嚴重併發症的高血壓,糖尿病,心臟病或慢性肝、腎、肺炎,營養不良,複雜性骨折等。7.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,需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。8.腦外傷。9.腦性麻痺。10.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。11.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,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髓炎,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(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)。12.脊髓損傷或脊椎病變。13.嚴重骨質疏鬆症。14.其他神經病變。15.癱瘓。